燃氣管道巡檢管理制度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19/06/05 瀏覽:2981
第一條 為規范各分公司巡檢工作,提高燃氣管網管理水平,減少管網運營風險,確保安全穩定供氣,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燃氣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投產運行的各類高、中、低壓燃氣輸配管網及調壓箱、柜、站、閥門井、及三樁等(以下簡稱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管理。
第三條 巡檢人員應著工作裝,攜帶巡檢圖、相關工具、檢測儀、記錄筆、巡檢手冊等。
第四條 巡檢人員應做好氣體檢測儀等巡檢工具的保養,確保使用時狀態良好,并嚴格依據儀器操作說明(操作規程)進行使用。
第五條 巡檢人員應熟知所巡轄區內燃氣管線、調壓箱、站(柜)、閥井、入戶管及相鄰“三溝”的位置、走向、規格、型號及運行情況。
第六條 室外燃氣設施巡檢范圍包括:
(一)庭院管網;
(二)中、高壓燃氣管道;
(三)調壓箱、柜、站;
(四)閥門井;
(五) 陰極保護樁。
第七條 巡檢內容
(一)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不應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種植深根植物及搭建(構)筑物占壓現象等。
(二)管道沿線不應有燃氣異味、水面冒泡、樹草枯萎和積雪表面有黃斑等異常現象或燃氣泄出聲響等。
(三)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不得有未辦理會簽手續的施工或因其它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損壞、管道懸空等現象。
(四)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施工不應動用機械鏟、空氣錘等機械設備或燃氣管道附件、標志被移動、覆蓋、丟失或損壞的現象。
(五)調壓站(柜)供氣壓力是否符合供氣要求,調壓器及附屬設施是否漏氣。
(六)閥門井內閥門是否漏氣,閥門井圈、蓋、外壁是否完好。
(七)調壓設施及附屬設施是否完好,衛生狀況是否符合要求。
(八) 定期檢測陰極保護樁是否符合要求。
第八條 采取巡視檢查、泄漏檢測等方式進行巡視、檢查、檢測,巡檢周期將按季節變化適時調整。
第九條 根據室外燃氣設備設施實際運行狀況,分為以下三類區域:
(一)一類是指對接口中壓PE管、灰口鑄鐵管、調壓箱根部管、所有的箱式調壓器、站(柜)和閥門井以及發生過漏氣現象的其它管道。
(二)二類是指供氣區域內(含建筑紅線外非車行道上)其它管材(含鋼管、球墨鑄鐵管和套接PE管)、不同壓力的管線、引入管。
(三)三類是指街道、田地上的環網中、高壓干線(含鋼管和套接PE管),低壓干線的球墨鑄鐵管。
第十條 巡視標準
對所有的管線及附屬箱式調壓器、閥門井、引入管每日巡視一次,調壓站、柜每日巡視兩次,檢查是否有燃氣泄漏、施工等異常情況。
第十一條 檢測標準
對一類區域、二類區域、三類區域的供氣設施安全凈距3米內“三溝”井應固定檢測周期。
第十二條 巡檢人員要按照“巡檢計劃”線位、點位按時、定點巡查,杜絕脫崗、漏巡等現象,保證巡檢到位率達100%,并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巡視以外觀檢查為主,泄漏檢測采用儀器對地面鉆孔處、信號管、管道附近的“三溝”等地下構筑物進行檢測。
第十四條 巡檢人員應每天對所轄區域內的閥門井檢查外觀狀態,并及時清理閥門井上的覆蓋物以保持閥井空氣暢通,便于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巡檢人員應檢查調壓箱、調壓站、柜,要保持其外觀干凈、有警示用語、報警電話等標識。
第十六條 巡檢人員應保證巡檢質量,對每個點位檢測時間應至少達三十秒。
第十七條 在特殊時期(如自然災害、重大節日或會議、活動、民俗節日、進入冬季和開春時),在保證日常巡視的基礎上,對二、三類區域提高檢測頻次,按照每日一次進行檢測,對重點部位(管線、設施、用戶等)要加大巡檢頻次和力度。
第十八條 巡檢記錄填寫要及時、詳實、規范。
第十九條 巡檢人員應及時更換調壓器巡檢簽到記錄卡和相關現場檢查表,做好歸檔,保存兩年。
第二十條 對于閥門井井圈、蓋、外壁損壞,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維修,并做好監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如發現燃氣設施出現漏氣等異常現象,要立即上報并做好現場安全監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如發現燃氣設施被占壓、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違章施工或動用機械鏟、空氣錘等機構設備等現象要堅決制止,并做好現場安全監護,做好記錄,及時向上級匯報。
第二十三條 如發現管線及供氣設備、設施安全凈距內有勘探丈量、定位、動土等施工前兆,應及時下發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監察告知單,發現施工單位野蠻施工的,要及時上報并強制制止施工,做好現場監護及相關記錄。
第二十四條 對給排水、熱力、電力、電信、電纜等地下管網工程施工時,如發生與燃氣管線平行或交叉鋪設施工,巡檢人員在下發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監察告知單的前提下,應依據就分公司工程技術部“會簽”要求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監護,協助施工單位確定燃氣管線線位、走向、埋深等工作,同時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五條 如發生應急救援、搶險情況,巡檢人員接到通知,應立即趕赴現場,配合做好相關搶險工作。